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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政府文件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本省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第3號令)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達到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ㄒ唬┟禾、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ǘ╄F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ㄈ┼]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ㄋ模┓篮、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ㄎ澹┑缆、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等城市設施項目; 。┐髿猸h境、河湖水環境治理等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項目; 。ㄆ撸┢渌A設施項目。 第四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ㄒ唬┕┧⒐╇姟⒐、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照明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體育、旅游、衛生、社會福利、防災減災項目; (三)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項目; (四)經濟適用房、職工集資房;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ǘ┦褂眉{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或者借貸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ㄒ唬┦褂脟野l行債券所籌集資金的項目; 。ǘ┦褂脟覍ν饨杩、政府擔保所籌集資金的項目; 。ㄈ┦褂脟艺咝再J款的項目; 。ㄋ模┱跈嗤顿Y主體融資的項目; 。ㄎ澹┱卦S的融資項目。 第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的范圍包括: 。ㄒ唬┦褂檬澜玢y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ㄈ┦褂脟H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 (一)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設備和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規模標準,但符合下列標準之一的項目: 1.總投資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本規定第五條第(一)、(二)項和第六條規定的項目,總投資中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國家融資的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 依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第十條 依照本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宜招標的; 。ǘ┦褂梅鲐氋Y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建設工程的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ㄋ模┦┕に璧闹饕夹g、材料、設備屬專利性質,并且在專利保護期內; 。ㄎ澹┩=ɑ蛘呔徑ê蠡謴徒ㄔO的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六)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追加投資低于原投資總額的10%)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ò耍┓伞⒎ㄒ帯⒁幷乱幎ǹ梢圆徽袠说。 第十一條 屬于本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范圍,但單項合同估算價或投資總額在第八條規定的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發包。 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發包的辦法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重要設備和材料包括的范圍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目錄,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由省政府依法確定,各地、各部門不得再行制定必須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工程 招標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軍區。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4年5月20日印發 共印10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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